阜新市太平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 【以案释法】存续了二十余年的巨额债权怎么说没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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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存续了二十余年的巨额债权怎么说没就没了
发布日期:2019-04-08浏览次数:来源:字号:[ ]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因为债权已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保护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债权人老王的诉讼请求,债务人老冯可以不用还债了。

老王和老冯是亲戚,20多年前,两人曾有生意上的往来,当时老王负责加工生产羊毛衫,老冯负责销售羊毛衫。1995年8月21日,双方一起结算货款,结果是老冯欠老王羊毛衫款人民币133536元,老冯因为没有钱付款,就写了一张欠条给老王,并且答应月息按2%计算。此后,两人继续做生意。1996年7月7日,老冯又写了第二张欠条给老王,其上载明欠老王羊毛衫款154820元,月息也是按2%计算。据老王说,他已把欠款当成借款,因此根本没有急着催老冯还款,只是近年来自己老了,没有其他收入,所以要老冯给付欠款本息,但老冯不认账,不愿支付这两笔欠款。无奈之下,老王只得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冯付清欠款本息。两笔欠款合计288356元,如果按照月息2%计算,二十余年的利息将达到156余万元,本息合计达180余万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债务。老冯在吃惊之余,也请来律师帮忙应诉。开庭的时候,老冯说老王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已经向他要过钱了,当时他就说过他已把外账结清了,老王手中的欠条已经作废了,老王不能再凭欠条向他要钱,他当时就已经拒绝了老王,从那个时候算起,老王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所以他请求法院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老王在法庭上说2015年以前他根本就没有向老冯要过钱,1998年讨要欠款的事实是不存在的,2015年以后他每年都向老冯催讨欠款,但老冯一直没给。对于老王所说的催讨欠款的事实,老冯又不认可,老冯说老王就是在1998年的时候向他要过钱,以后就一直没有要过。椒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老冯所说的1998年讨要欠款的事实,还是老王所说的2015年催讨欠款的事实,由于双方互不承认,且又没有证据证明催讨欠款的事实确曾发生过,所以法院对双方的说法均不予采信。最后椒江法院认定,两份欠条出具的时间分别是1995年8月21日和1996年7月7日,由于两份欠条均没有写明付款期限,所以应当将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日视为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自老冯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老王的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老冯主张以最长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成立,从而作出驳回老王要求老冯履行支付欠款本息18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老王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判决实例告诉人们,债权应当及时主张,千万不要让债权处于休眠状态,否则债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特别是当义务人援引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作为其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时,一定要注意该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千万不要像上例中的老王一样,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届满前主张自己的权利(尽管该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以为时效可以中断,从中断之日起可以重新起诉,又是3年。实际上这是老王对我国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的误解,只要债务人以债权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无论债权人在最长诉讼时效届满前是否催讨过债权,无论债务人是否作出过付款的承诺,均不会产生最长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上例中的老王,即使其主张的2015年向老冯催讨过欠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也因其债权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总而言之,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怠于行使权利往往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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