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 【以案释法】拒绝高利诱惑,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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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绝高利诱惑,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发布日期:2019-03-11浏览次数:来源:字号:[ ]

一、案情简介

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月汇宝”、“季汇宝”、“双汇宝”、“年汇宝”等多款不同理财产品在“行行贷”网络金融平台、“连钱包”APP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6%至12%,到期归还投资本金,以在线上、线下销售该理财产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3月,该公司在台州市成立分台司,营业场所位于台州国际商务广场402号,被告人周某为台州分公司负责人,组织员工通过电话推销、在小区及超市等处散发宣传资料、台州电视台播发广告等方式销售上述理财产品,截止案发,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1.75亿余元,未兑付人民币7095万余元。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而赃款大多追不回来,往往引起受害人集体信访,因此,案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调的是非法性,即任何向公众集资或者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缺乏法定特别授权,即为非法。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投资公司等。而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律师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征:

1、以投资项目或者理财为名吸引公众投资;2、在人口密集地区采用散发传单、在电视台播发广告等形式开展宣传推介;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4、针对的对象大多为老年人。

希望广大市民遇到类似的事情,请注意辩别,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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