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司法局 法律法规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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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15浏览次数:字号:[ ]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加强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合理、均衡发展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律师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律师队伍和律师事务所数量不断增长,在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服务需求,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律师资源布局不均衡现象更加突出;律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特别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占比较高,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薄弱,负责人、合伙人发展意识、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客观存在,影响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进一步规范、严格把握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是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监督指导工作,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发挥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作用,对全面提升整个律师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和服务,切实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为律师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行业评估机制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律师业发展情况,按照“合理分布、均衡发展”的工作要求,对法律服务资源分布、均衡性要求、设立人管理素质、规模要求、业务发展方向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评估机制,按照规划和相关制度探索开展行业评估工作,切实发挥行业自律和指导职能。行业评估意见不是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许可条件,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参考。

(二)探索建立设立人沟通谈话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进行沟通面谈,了解其设所意图、发展计划、专业方向、总所对分所的管理模式等情况,并就律师事务所运行风险、章程制定、内部管理、设立人(合伙人)管理职责、执业纪律等进行沟通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与设立人的沟通谈话,不是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必经程序。

(三)核查办公场所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审查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察看,了解该办公场所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住所要求,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办公区域和功能。

(四)核查指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依法开业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指导,帮助和督促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依法、及时开业。具体做好以下监督指导工作:

1.核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与执业许可登记的住所地址是否相符,指导律师事务所合理分设办公、洽谈、财务、档案保管等区域。

2.核查律师事务所是否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有无上报市级司法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核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本是否悬挂于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律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服务项目及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有无在所内醒目位置公示以及是否规范。

4.核查律师事务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法律文书以及本所律师名片上使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是否与核准的名称一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印章是否与核准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姓名一致。

5.核查律师事务所聘用的财务人员、行政辅助人员是否到位;派驻分所的律师是否到位。

6.核查律师事务所是否在设立批准后的6个月内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五)监督指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1.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合同、风险告知、收案审批、利益冲突审查等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案审批、统一利益冲突审查。

2.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制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交通等费用。

3.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

4.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监控,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5.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办理要求。

6.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年度考核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有效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完善对律师日常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监督机制。

7.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教育培训、投诉查处、表彰奖励和惩戒、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进行责任追究,或者予以辞退或除名。

8.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档案和文书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案卷归档责任和档案管理责任,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统一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统一印制委托合同、风险告知书、函、介绍信、专用调查证明等各类文书,统一文书、公函和用印管理。

9.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使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有关律所变更、备案、律师执业申请,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等登记手续;运用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登记系统,即时进行业务登记上报数据,按时完善季度、半年度、年度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六)监督指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1.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科学民主的律师事务所内部决策、管理机制,完善合伙人会议、管委会和全体律师会议制度。

2.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明确负责人、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法律文书管理、档案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分工。

3.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及时为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4.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规范建立网站、网页、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平台,规范制作宣传推介资料、信息发布和律师名片。

5.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律所的业务和行政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水平。

6.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增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软实力。

(七)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党的建设工作

1.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要求,对拟在本所执业的党员律师,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2.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党组织建设,有三名以上党员律师的,在符合条件后的三个月内,建立独立党支部;对有党员律师但不具备建立独立党支部条件的,指导安排其加入联合党支部。加入联合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数量不宜过多,可采取大所带小所等方式,提高党支部的工作质量。对没有党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安排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律师事务所建立党支部或者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的情况,应当及时报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具有党员身份的负责人、合伙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履行一岗双责。

4.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的保障机制。

5.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真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纪律执行;加强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在律师中培养发展党员;领导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团结、发挥全体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和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增强律师事务所凝聚力,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要求

() 明确职责加强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督指导工作要从源头抓起,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设立人资格条件,通过审查设立人品行、管理能力、办公和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结合本地区律师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律师协会的行业评估,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实事求是的审查意见,提高律师事务所设立质量。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占比较高的地区或者在大中城市,可适当引导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工作,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研究制定规划和指导性意见。积极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合伙律师事务所,鼓励个人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强化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征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要强化责任、落实任务,对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工作一般在作出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注意方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开展行业评估、谈话机制等工作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把握好时间节点,在申请人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征求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等环节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在核查开业准备情况、查看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的同时,应当就监督指导工作涉及的内容认真听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意见。通过组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行政管理人员等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完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搭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行政管理人员与其他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行政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引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采取信息化手段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把执业管理、案件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作为重点内容,坚持以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为目标,以律师事务所制度健全完善、制度有效落实为关键,确保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工作成效。

()落实措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照相关工作内容及时对新设立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未落实要求的,及时提示警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指导律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发现律师事务所或设立人有违规违纪行为或投诉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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