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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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管理有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等文件,局办公室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派遣到我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椒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附表2),出差椒江区外的如需公务用车,需填写《椒江区司法局公务用车派车单》(附表3),经相关局领导审核,在用车前一天将相应表格填好,交办公室统筹安排。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报销,应在公杂费中开支。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人·天。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伙食补助费报销方式。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用餐费用可以统筹使用,但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常驻地餐饮发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 ? 第五章 公杂费 ?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元/人·天报销。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仍按60元/人·天标准执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30元/人·天报销。简言之,三区外出差,在台州市市内的公杂费60/人·天,台州市外的公杂费80/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均减半报销。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公杂费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公杂费报销方式。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30元/人·天报销。 ? 第六章 ?报销管理 ?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椒江区财政局发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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